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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实施后首个高考 作弊要入刑
时间:2016-08-31 13:15:13 来源: 作者:

 诚信考试,作弊违法

 
2016年全国高考即将举行。作为“作弊入刑”后的首次高考,各地区都出台具体举措,提升考场作弊防控系统,保障高考考场纪律。例如,启动“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增加监考力量、严禁带手表入考场……
多年来,我国一直重拳打击考试作弊行为。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更加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行为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作弊既是违法,也是失信!只有真才实学才是王道!请考生们从容答题、诚信应考。祝大家考试顺利,心想事成!
 
教育部与各省签订2016年高考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2016年平安高考,近日教育部与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签订了高考安全责任书。
责任书明确,省招委是本辖区内高考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治理高考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治考风考纪、组织考试和实施录取的责任主体。责任书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分析形势、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高考安全、顺利进行。各地要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和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的地方政策,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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